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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基金進用工作人員徵才公告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應用德語系)校務基金進用工作人員
徵才公告
一、職缺:本校約用組員。
二、名額:1人,並得擇優備取1人,備取期間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三、資格條件:
(一)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校院大學學歷以上學歷。
(二)因業務所需,具備英語能力及德語能力尤佳。
(三)熟諳電腦打字、文書處理能力(如Word、Excel、Powerpoint等)。
(四)具備服務熱忱、態度親切、溝通能力、積極學習與敬業精神。
(五)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
1.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3.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4.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1年至4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5.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第2款之情事。
6.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第3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1年至4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六)如為大陸地區人民,應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在臺設籍滿10年以上之規定。
四、僱用期限:自通知報到日起(含試用期2個月,必要時得延長1至2個月,若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則終止勞動契約)。
五、工作內容:
(一)系級相關會議管理及行政事務。
(二)協助課務安排。
(三)經費核銷與控管。
(四)教師聘任及升等相關作業。
(五)招生考試及宣傳業務
(六)公文承辦及追蹤
(七)教室空間維護與管理
(八)系網頁及電子報維護
(九)辦理學系各項活動
(十)協助學生課務輔導與實習
(十一)技專資料庫資料填報
(十二)為達成接軌全球之國際化典範科技大學目標,推動雙語行政業務。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六、工作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00分至下午5時00分,惟視需要配合加班。
七、工作地點:本校建工校區(高雄市三民區建工路415號)、燕巢校區(82444 高雄市燕巢區深中路58號)、第一校區(高雄市燕巢區大學路1號)、楠梓校區(高雄市楠梓區海專路142號)、旗津校區(高雄市旗津區中洲三路482號)。如獲錄取應於學校指定之上班地點刷上下班卡,基於業務需要或職務調整得指派於各校區間遷調。
八、待 遇:依「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校務基金進用工作人員薪資支給標準」支給,月支報酬新臺幣3萬2,710元整,試用期滿成績及格符合資格條件者,得依規定辦理提敘薪級(詳本公告備註)。
九、報名方式:
(一)請於115年9月30日(星期三)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查詢本校職缺,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依式填寫履歷,並上傳1.身分證正反面、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如係外國學歷須檢附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文畢業證書影本,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3.語文證照(如通過英語檢定測驗,並達CEFR語言能力參考指標B1以上級別<相當全民英檢中級>,且附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4.相關工作證明等佐證資料影本,查詢及勾選本職缺點選「確定應徵」,逾期或證件不齊者,恕不受理報名。
行政院事求人職缺明細:(僅供檢視,報名請至行政院事求人平台)
(二)甄選方式:
1. 採筆試及面試方式,其中筆試科目為語文素養、公文。
2. 經審查符合資格條件者,將於截止收件後,擇優以電子郵件通知參加甄選,資格條件不符合、未獲通知甄選或未獲錄取者,恕不通知(檢送之應徵資料僅供本次使用,並將於甄選結束後銷毀)。
(三)聯絡電話:
1. 用人單位:07-3814526轉35201,應用德語系唐小姐。
2. 收件單位:07-3814526轉12114,人事室鄧小姐。
註:
一、 為配合國家2030雙語政策整體推動方案及本校雙語大學計畫目標推行,各單位行政人力應配合本校推動雙語相關業務。
二、 依本校「校務基金進用工作人員薪資支給標準」第6點規定略以,具下列資格條件者,得於試用期滿成績及格申請提敘薪級,經本校校務基金進用工作人員陞遷考核暨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簽請校長核准後,自次月1日起調薪:
1. 具較甄補職稱所需條件為高之學歷者,高1級學歷得提敘薪級1級、高2級學歷以上得提敘薪級2級。
2. 曾在本校擔任與擬任工作性質相關工作經驗專任年資者,其服務年資每滿1年得提敘薪級1級,至多提敘3級。
3. 曾在國內之政府機關(構)、公私立大專校院,擔任與擬任工作性質相關之編制內人員、約聘(僱)人員或校務基金人員,或學術研究機構專任人員,或屬其他特殊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者,其職前年資每滿3年得提敘薪級1級,至多提敘2級。前項提敘薪級,以申請1次為限,總計最多採計5級。各單位擬進用之職缺,因需證照或相當工作資歷之資格條件等,已依第5點規定核定提高適當薪級起薪公告徵才者,不得再就其資格條件依上開規定重複採計提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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